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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市南沙区实施工作的通知

粤建人函〔2025〕318号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促进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支持推动南沙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平台,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南沙区实施。现就调整实施涉及我厅的有关行政职权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市南沙区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原由我厅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委托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委托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二、实施委托事项的要求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受托单位(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委托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23〕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指南》明确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严格依照委托范围、内容、流程等相关要求,规范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

  (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受托单位(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按照《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常用流程和文书示范文本》要求强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健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我厅印发的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要求,作出行政处罚。

  三、职责划分

  (一)受托单位要依法依规实施上述被委托事项,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实施。要结合实际编写并向社会公告被委托事项的办事指南,及时登陆广东省事项服务目录管理系统做好相应事项实施清单、权责清单的编制和维护工作,并依据《管理办法》对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等要求提前做好年度预算计划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准备。要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加强对被委托事项实施的管理,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承担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定期对委托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3月底将上一年度实施情况报送我厅。

  (二)委托单位将加强对委托事项实施的指导,每年定期组织抽查,抽查审批件比例不低于5%,对检查发现或被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受托单位实施委托职权过程中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审批行为将予以纠正。依法承担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委托事项的法律责任。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后,可根据受托单位的过错依法予以追责。

  四、委托实施日期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市南沙区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上述被委托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由受托单位实施。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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