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信息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网络宗旨及职能
  第一条 广东建设信息网由省建设厅主办、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省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承办,省内各市建委及所属信息中心协办的全省建设行业信息交流、协作网络。
  第二条 本网的宗旨是致力于传播全省及国内外建设行业市场、业务、政务、科技、综合信息,为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本网络电子政务邮箱直接接收省建设厅下发的文件(秘密文件除外)通知等资料,以促进我省建设行业信息工作的发展。
  第三条 广东建设信息网实行网员制和有偿信息服务。
  第四条 省建设信息中心在各地级市建委设立工作站,工作站职责是:
  1、 传达、贯彻国家、建设部及省有关建设信息工作的方针政策;
  2、 制定工作站工作计划、安排工作站活动、组织完成工作计划和有关领导部门提出的工作任务,每年初向省建设信息中心报送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的工作计划;
  3、 向社会宣传本网宗旨和业务,发展网员;积极参加本网组织的各项活动;协助中心在当地开展其他业务;
  4、 指定1-2名信息员,准确及时地提供本市建设行业的各类信息;
  5、 省建设信息中心与工作站之间可在自愿、互利原则下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交流合作。

第二章 网员权益及义务
  第五条 全省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业单位均可加入广东建设信息网成为网员单位,需遵守本管理办法,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交纳信息服务费,有权享受相应信息服务。
  第六条 网员的权益
  1、中心给每个网员单位免费分配一个电子政务信箱,用于接收省建设厅下发的文件通知等,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网员之间的信息交流。
  2、中心给每个网员单位分配一个用户名和密码,网员有权查阅到"广东建设信息网"相应的信息和数据库资料,下载有关专业工作软件。
  3、网员可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刊登网员单位介绍或产品介绍。
  4、网员可免费得到省建设厅及本网站发布的文件及信息、技术资料解答、电话咨询等服务;广州地区网员可免费得到本网站技术人员上门协助安装、调试上网设备的服务。
  5、网员可以得到的其他优先、优惠服务:
  (1)、可以优惠的价格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广告;
  (2)、可以优惠的价格在《广东建材信息》等刊物上刊登"广告条目";
  (3)、优先优惠购买省建设信息中心开发的电脑软件;
  (4)、优先优惠获得委托专题咨询、调查;
  (5)、优先优惠参加专业性国际会议、展览、进修、培训、交流、考察;
  (6)、优先优惠参加本网或地方网员组织的交流活动;
  (7)、优先优惠参加省建设信息中心组织的专题报告会、介绍会或演示会;
  (8)、优先优惠获得省建设行业影像制品。
  6、监督检查本网服务质量。
  第七条 网员责任与义务
  1、 网员单位不得利用计算机通信业务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活动。
  2、 网员必须确保通过网络发布的信息具有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
  3、 网络提供的所有信息,仅供网员使用,未经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或信息版权所有单位许可,网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媒体传播与转载,违反本规定应向中心赔偿经济损失。
  4、 网员与省建设厅及各处室、信息中心的联系及资料传递,均应使用本网站提供的电子政务邮箱。
  5、 网员单位必须妥善保管网络通讯软件和密码,不得自行复制或更改参数。
  6、 网员违反规定,本中心予以批评教育,批评后不改正的,本网将立即停止向网员提供服务,同时将违规情况在网络信息中予以公布。
  7、 网员违反规定,应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以及全部的经济损失与各种后果。
  8、 按时交纳入网费和其他专题服务费。
  9、 准确及时地提供本单位的产品和市场信息。
  10、 向社会宣传本网宗旨和业务。
  11、 积极参加本网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八条 信息管理
  1、 各地信息员报送信息办法。各地行政主管部门须配一名信息员,信息员应及时准确地报送本单位需发布的信息。信息员对本单位的信息具有确定权。
  2、 信息员应按要求对原有数据信息及时更换或重新确认,否则本网认为原数据信息在30天内有效,30天后无效。
  3、 网员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实事求是,有关产品信息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及法律规定,不得报送假冒伪劣产品和有关部门不准经销的产品。
  4、 网员单位提供的信息应按中心的要求填报。
  第九条 其它
  1、 用户承认本管理办法,填写入网申请登记表,交纳相应的入网费用,即可成为本网网员。中心及网员均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 由于通讯线路故障、气候以及其它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的数据传输中断、丢失信息,本中心不承担责任。为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时性,中心和网员均有义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本管理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在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
                 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 二OO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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