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尚领时代业主延迟交楼集体诉讼胜诉

广州尚领时代业主延迟交楼集体诉讼胜诉


2008
81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广州江南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从约定200811日起到200845日止(具备备案表后的通知收楼日)的延迟交楼违约金给9位尚领时代的业主,每户违约金几万元不等,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20074月前后,9位业主先后与广州江南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农药厂东北侧的尚领时代的房屋。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于20071228日将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上述房屋交付给原告,逾期每日按照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清了房款。但是,收楼日届临时,业主认为开发商不具备交楼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部分业主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遂拒绝收楼,并要求赔偿。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9户业主集体委托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13710862950)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该案件将于200834日立案,中经开发商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驳回后开发商上诉,二审法院驳回,海珠区才正式开庭。期间,开发商律师与王律师多次协商赔偿问题,开发商提出减免收楼费用和管理费,因总金额与业主期望金额相差很大,所以协商不成。海珠区法院开庭后做出上述判决,业主完全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