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保利林语山庄延迟交楼诉讼:二审业主胜诉

广州保利林语山庄延迟交楼诉讼:二审业主胜诉


2008
7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广州科学城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业主鲁先生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业主已付房款(包括按揭贷款)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从200771日起计至实际收楼之日止),合计违约金5万余元,全部诉讼费由开发商负担。业主获得全面胜诉。

2006
12月,鲁先生与广州科学城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公司将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内开创大道北侧地段科学城首期用地罗南大道北的地块的保利林语山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穗开房预字第(0603号)6E栋某房产出售给路先生,房屋总金额近60万元,保利公司应当在20076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鲁先生使用,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保利公司按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后,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保利公司按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鲁先生如期支付了购房款,但是开发商因不具备交楼文件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原因,鲁先生拒绝收楼,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开发商未予支付。
2007111日,鲁先生委托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13710862950)向萝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于2007630日向该业主交楼,但是该业主至今未看到开发商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盖有萝岗区建设局公章),所以按照约定拒绝收楼,并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的已付房款(含按揭贷款)的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其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该案于20071122日开庭,后该法院认为竣工验收备案表是行政管理措施,交楼不需要备案表,判决业主败诉。
业主鲁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中“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要求是指开发商应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予以纠正,并作出上述判决。
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13710862950)评析:诉讼也有俯卧撑,业主先卧后撑,开发商先撑后卧,个中蹊跷值得玩味。本来“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要求是指开发商应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在一、二审法院早已取得共识,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在个别案例中仍然不照此判决。但是二审法院能坚决纠正一审错案,让我们坚信司法是公正的!(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