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交楼近半年,开发商赔偿17万余元

延迟交楼近半年,开发商赔偿17万余元


2008624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广州君茗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叶先生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和延迟交付配套设施违约金合计人民币近17万元,诉讼费5103元,由广州君茗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2006623日,叶先生与广州君茗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她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45号的东山紫园的一套房屋,总房款近200万余元,分四期支付,尾款为总房款的5%,应于20061231日付清。开发商应于20061231日交房,逾期每日按照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叶先生按期支付了前三期房款。但是,由于开发商不具备交楼条件,叶先生拒交尾款,拒绝收楼。2007428日,雷小姐支付了尾款近10万元。2007616日,叶先生收楼入住。

因双方就延迟交楼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叶先生委托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13710862950)代理向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广州君茗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近17万元和延迟交付配套设施违约金3000余元。该案于200857日立案,同月法院应代理律师申请,冻结了开发商的现金18万元。该案于2008617日开庭。开发商提出其它种种抗辩理由,王美舟律师一一予以驳斥。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开发商的抗辩均予驳回
,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并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开发商未上诉。现该案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广州房产律师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