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广东省安委办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粤安办明电[2008]46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府办发明电〔2008〕150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从2008年4月下旬至7月底,省安委会派出7个综合督查组,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此次督查做到“四个100%”即:省督查市达到100%,市督查县达到100%,县对乡镇(街道)督查达到100%,企业自查隐患达到100%的要求,省“百日行动”7个综合督查组按照上述要求对各地级以上市全面开展督查,每个组分别挂点3个市,对每个市督查的时间不少于10天,督查不少于1/3的县,每个县督查1-2个重点镇,2-3家重点企业,时间持续3个多月。
二、督查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一是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二是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合理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情况;三是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情况;四是市、县、区及镇(街道办)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情况;五是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投入使用情况;六是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强化源头许可情况;七是落实安全生产“三项经济政策”情况;八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以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等情况。
2.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点督查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二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情况,尤其是2007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整改销号的情况。三是全面排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在汛期来临之前落实除险加固措施或完成治理工作的情况。
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是今年一季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进度情况;二是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报告建档制度的通知》(粤安〔2008〕4号)情况;三是本地区、本部门去年以来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情况。 三、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所到地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2.深入实际,现场督查。深入基层和厂(矿)一线,进行实地督促检查。除按计划进行检查外,还要随机抽查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实地检查,真正掌握基层和企业安全工作实情。
3.座谈交流,听取意见。适当组织召开由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一线工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想法,帮助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4.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现场执法,责令整改。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告知政府部门和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整改。
5.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在督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安全生产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中的好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并上报省安委办,加以推广。
6.反馈意见,提出要求。督查过程中,督查组要适时向所督查的市地、县区人民政府通报督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一是在全面开展本市的督查行动的同时,认真做好接受省督查的汇报准备;二是指派有关人员及时与督查组联络员联系,确定具体督查时间及行程安排;三是及时向省安委办报送本地区“百日行动”工作动态及经验做法。
(二)请各督查组根据督查要求,及时赶赴督查地区全面开展督查工作(督查交通工具由组长单位负责落实)。督查期间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省安委办反映。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对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于8月5日前总结报送省安委办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安委办和省政府。
附件:省安委会“百日行动”综合督查组分组安排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