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关于调整行政审批报送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监督,对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进行调整,自ffice:smarttags" />
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本公告未涉及的其他具体办理工作流程,执行《广东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规定。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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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人办理企业外出经营介绍信、诚信相关证明以及企业资质、个人资格证书变更事项,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局、房管(国土房管)局)加具意见后,送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
2、申请人申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广东建设信息网行政许可办事一站式服务系统注册并登记后,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负责核对原件、核查人员、主要设备、业绩等内容,在申请材料上签署核对人姓名、加盖核对章,并填写《行政许可核查情况表》,提出核查意见,经单位加盖公章后随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地区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企业的核查,在省工商管理局注册的企业由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
4、省管和中央托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准的申请材料直接送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
广东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地址暂设: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层。
联系电话:020—83754260
广东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