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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yuexing - 2008-9-1 11:07:00
请问广东省建设厅:根据广东省人事厅二OO八年六月六日《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中 “粤人发〔2007〕196号、364号文暂停执行”的精神以及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文件关于《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有关说明之技术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规定,粤建管函[2007]8号文件和粤建规函[2007]85号文件是否也暂停执行?广东省外由中央部委或其他省级人事职称机构批准的专业技术职称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是否能够有效使用?
fly - 2008-9-1 11:12:00
能不能够有效使用还得看省建设厅的决定。
riyuexing - 2008-9-1 11:35:00
希望广东省建设厅能够给予明确的答复。
riyuexing - 2008-9-1 11:41:00
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节选)
粤人发〔2008〕148号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省外来粤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二)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鉴定证明,供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查。
粤人发〔2007〕196号、364号文暂停执行。
riyuexing - 2008-9-1 11:48:00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7〕36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的规定,现就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已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的规定,凡在国家实行统一考试前(以人事部实施该专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准),在省外通过评审取得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卫生等专业技术资格的来粤流动人员,如需换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均按本文要求,通过申请确认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上述人员申请换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采取考试与确认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确认,即先在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同系列、同专业、同级别的国家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度国家合格标准的70%以上分数的,即可向人事部门申请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请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报《来粤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申报表》1份(见附表)。
  (二)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单(原件),以及《考试报名表》复印件各1份。
  (三)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评审表》复印件1份。
  (四)《信息录入表》1份。
  (五)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证件相片1张。
  四、申请考试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流动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上述材料(提交的复印件均须经本单位人事部门验证后,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二)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考试确认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经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省直单位直接报省人事厅。
  (三)各级人事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办理确认和核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事项。经审核同意的,由核准机关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予核准的,核准机关须告知当事人不予核准的原因。
  五、各级人事部门要及时办理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自申报人提交考试确认的材料齐全,核准机关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经考试确认并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流动人员,其取得该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可从在省外取得该资格之日起计算。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人事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有效,不需办理确认手续。
  七、凡国家己实行统一考试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开考之后仍通过评审取得该专业技术资格的,一律不予承认,亦不办理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事项。
  八、根据省物价局的规定,申请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并经人事部门核准的人员,需交纳证书工本费7元/本。
  九、来粤流动人员必须保证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和报考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
  十、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来粤流动人员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领导,树立服务意识,认真、及时办理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
  附件:《来粤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申报表》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riyuexing - 2008-9-1 11:51:00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7〕19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关于取消 “流动人员高级职称审核发证”的决定,做好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人员取得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省政府令第106号发布之日起,我省各级人事部门一律停止办理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确认和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员”)是指从外省、中央部委直属单位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安置或个人自主择业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根据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资格以省为单位负责组织评审和省际之间专业技术资格“哪里评审哪里有效”的原则,此前以“审核确认”并核发省外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法取消后,凡要确认在省外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一律通过我省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评审确认后,按现行管理权限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流动人员申请评审确认同系列、同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凭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原始申报评审材料,向所在工作单位和评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所持证书和原始申报评审材料真实,即可参加评审确认。
四、评委会评审确认流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主要审核证书和原始材料是否真实,以及具备的业绩条件。评审确认时,除外语、计算机条件不作必备要求外,其他业绩条件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经评审确认,流动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从省外取得该资格之日起计算。
五、按国家人事部关于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卫生等已开考的一些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的规定,相关评委会已不复存在。因此,凡在国家开考前通过评审获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流动人员需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应先参加国家同等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然后按管理权限,采取考试与确认结合的办法办理确认发证手续,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六、流动人员必须取得广东省的同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后,才能在本省范围申报评审高一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资历、业绩从省外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之日起计算。
七、流动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申报省外取得的国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计算机水平能力考试模块合格证以及继续教育学分,符合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的,继续有效。
八、流动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规定的,可申请参加特殊评审。
九、流动人员在我省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国家职(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应提交我省或国家人事部制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各级人事部门在受理审核流动人员申报(报考)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的相关材料或企事单位在办理聘任手续时,对其学历、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材料有疑问的,可要求当事人出具相应教育、人事职能部门的鉴定证明。
十一、中央驻粤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到省属及地方单位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二、中央驻粤单位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可由单位在划归后一年内,将拟发证基本情况总表、个人评审表以及职务聘任文件等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地以上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办理核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十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8号)终止执行。与本文有冲突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riyuexing - 2008-9-1 13:05:00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节选)
建市[2007]20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六、关于《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有关说明
……
(三十五)技术条件
……
4.专业技术职称

  新《标准》中所称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riyuexing - 2008-10-7 9:58:00
广东省建设厅的有关部门怎么老是对建设论坛和民声信箱的个别问题装聋作哑不回答?是不是明知理亏又坚持有错不改?
yjwbbs - 2008-10-7 11:03:00
:) 我知道在实际操作中广东省外由中央部委或其他省级人事职称机构批准的专业技术职称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是承认的.
riyuexing - 2008-10-10 11:36:00
请问9楼朋友,“在实际操作中广东省外由中央部委或其他省级人事职称机构批准的专业技术职称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是承认的”是在什么年月?是否在粤建管函[2007]8号文件和粤建规函[2007]85号文件发布之后?
riyuexing - 2008-10-10 12:23:00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建筑业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管函[2007]8号)
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资质行政许可申请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现在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企业申请办理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时,其所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应当是我省人事主管部门所核发,在省外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能作为企业办理资质的条件。
  二、根据国家人事部“哪里评,哪里有效”的规定,凡从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我省职称政策规定,申报评审或按国家规定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三、各企业应严格把好专业技术人员录用关,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凡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规函[2007]85号)
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行政许可申请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根据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参照粤建管函[2007]8号文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职发[1990]4号中“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在哪个范围内评聘的,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的规定,我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申请办理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行政许可时,其所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职称)证书应当是我省人事主管部门所核发的,在省外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不能作为编制单位申报资质的材料。
  二、根据人职发[1991]11号中“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哪里评哪里有效’问题”的具体说明,凡从外省进入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我省职称管理的政策规定,申报评审或按国家规定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申报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时,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资质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厅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

粤建管函[2007]8号文件和粤建规函[2007]85号文件对广东省外由中央部委或其他省级人事职称机构批准的专业技术职称是不承认的。
riyuexing - 2008-11-6 16:36:00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2008年5月19日《关于调整建筑业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的通知》(粤建管函[2008]155号)文件明确了《关于建筑业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管函[2007]8号)文件中有关“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资质行政许可申请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的规定停止执行。建筑业等企业资质行政许可申请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按国家规定提交有效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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