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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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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许函〔2025〕187号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平稳有序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特别是为省内建筑业三级资质企业证书换领后资质延续纾困解难,现将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范围和时限

  建筑业企业应于资质的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同本证书上所有“换领资质”项与“非换领资质”项可同时申请延续,也可分别申请延续。同时申请延续的,资质证书上所有资质项须一次性提交申请;分别申请延续的,“换领资质”项或“非换领资质”项须分别一次性申请。不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项应及时办理注销,以免影响其他资质项的延续。

  企业在完成延续后,原资质证书上还有其它资质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及时进行企业信息维护

  省级资质事项已启用智能化审批功能。请企业做好企业库、人才库信息日常维护,确保资质申报前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在申报延续时,无需提交法人承诺书、延续承诺书、企业人员社保证明和注册证书等材料,相关信息自动从政务共享数据采集验证。

  如资质有效期在一个月内的企业,因政务共享数据源问题无法通过系统预检的,可提交申报材料进行人工审核。

  三、资质异常标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动态核查不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四、其他事项

  我厅委托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实施的资质许可事项,其资质延续仍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办理。

  请企业留意“三库一平台”首页“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常见问答”,及时查阅具体操作指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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