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民政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建筑物标准地名申报与企业品牌宣传有关事宜。通知明确,企业自建且以自用为主的总部大楼,可在建筑物外立面、楼顶等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企业名称、品牌LOGO作为广告招牌,以支持企业品牌建设,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空间。
通知指出,鉴于《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对于使用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作为地名有明确禁止性规定,鼓励支持企业结合本企业经营方向、企业文化、发展愿景等实际情况进行建筑物标准地名申报。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地块内建设的项目,如有部分建筑物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前(2022年5月1日前)已取得以企业名称的标准地名批复的,后续建筑物可沿用原标准地名进行拓展使用。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支持企业关于品牌宣传推广的合理需求,通知明确,对于企业自建且以自用为主的总部大楼,可以在建筑物外立面、楼顶等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企业名称、品牌LOGO作为广告招牌,同时要求各区街镇按规定做好建筑物广告招牌的指导服务。
通知还要求,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贯彻落实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要求,持续畅通企业诉求反映和问题解决渠道,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聚焦企业发展困难问题,想方设法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共同合力促进企业发展壮大。(记者 唐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