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对象: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办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第87号第31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建设部令[2001]第102号第32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2000]第79号第17条。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提交申请报告;
2、需要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由受理申请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正式书面文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3、提交资料:
(1)原有的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以及复印件;
(3)任职批文(人事变更);
(4)其他资料。
4、省建设厅建管处审查提交资料,审查合格,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受理时限:资料齐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
办理依据全文: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第87号
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102号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2000]第79号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一)登记事项办理变更;
(二)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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