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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在广东省从事建筑活动的非本省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办理依据:《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粤府[1991]150号)第3、5、6、9条,《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管理细则》第3、7、8、10条,《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10条。
企业注册分为年度注册和单项注册两种方式。
(一) 申请年度注册
在粤经营三年以上,业绩显著;并具备二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等级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可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年度注册。
办理程序:
1、省外企业申请年度注册,应向拟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建委(建设局)或省直主管厅局提出申请;
2、同意受理后,申请单位领取并填写《广东省外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申请年度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3、提交资料:
(1) 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介绍信;
(2)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企业在粤工商、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5) 广东省内的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 近三年在粤的竣工评价资料和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监理许可证)、获省市样板工程、安全、文明(双优)工地称号的,提供证书复印件;
(7) 企业驻粤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8) 法人证明书和法人委托书;
(9) 企业驻粤的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10) 驻粤基层技术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
(11) 在粤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资料及联系电话。
4、由地级以上市建委(建设局)或省直主管厅局核对提交资料原件并加盖确认章,初审提交资料;初审合格,报省建设厅建管处审核;
5、省建设厅建管处审查合格,颁发《广东省外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年度承包工程许可证》。
一般规定:
1、 建筑业企业在粤资金一级企业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应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货币资金少少于50%,生产机械不少于25%,固定资产不超过25%;
2、 提交近三年来所承揽工程的单项工程注册证书;
3、 技术负责人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
4、 有职称的工程、经济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进粤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5、 原则上只准许局级单位或集团公司注册;
6、 原则上核准区域为3个市,核准经营范围为一个主营项目,二个兼营项目;
7、 每年企业注册登记、年检一般在3月进行,原则上不另行单独审批;
受理时限:资料齐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完成。
(二) 申请单项注册
在我省承接工程任务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包含中央、部属企业)。
办理程序:
1、 经投标中标或落实工程任务后,向工程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委(建设局)或省直主管厅局提出申请;
2、同意受理后,企业领取并填写《广东省外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表》(一式三份);
3、 提交资料:
(1) 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单位推荐信;
(2) 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介绍信;
(3)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 工程合同书复印件;
(7) 企业驻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8) 法人证明书和法人委托书;
(9) 进场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基层技术人员的名单、岗位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10) 进场机械设备清单。
4、由地级以上市建委(建设局)或省直主管厅局核对提交资料原件并加盖确认单,初审提交资料;初审合格,报省建设要建管处审核;
5、省建设厅建管处审查合格,颁发《广东省外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承包单项工程许可证》
一般规定:
1、 对不招标工程,应提供建设单位推荐信;
2、 招标工程,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批准单项注册后,企业应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第239号文的规定向省建设厅交纳建筑企业管理费,再领取《单项工程许可证》。
受理时限:资料齐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完成。
办理依据全文:
1、《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粤府[1991]150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跨地区施工”包括:
(一)、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建筑安装企业、广东工程承包公司和广东建设承包公司出省承包建设工程;
(二)、省厅(局)所属的建筑安装企业和基地在本省的中央部属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本系统以外的建设工程;
(三)、市、县属建筑安装企业(包括乡、镇集体企业)承包本市以外的建设工程;
(四)、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的建筑安装企业进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
第五条 属第三条(二)、(三)项的企业跨地区施工的,应向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申请注册,领取《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
属第三条(四)项的企业进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的,应向广东省建委申领《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方向向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申请注册。其中进入广州市和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承包市属建设工程的,可直接向当地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申领《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并注册。当地建委应按季度将情况综合报省建委备案。
第六条 申请注册应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一) 属第三条(二)、(三)项企业的,应提交主管部门的介绍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
(二) 属第三条(四)项企业的,应提交所属省级建委(建设厅)或中央主管部门的介绍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和银行、财政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
第九条 属第三条(四)项的企业进入本省承包工程,按其每次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注册。需在我省建立永久性基地的,应向省建委提出申请,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2、《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管理细则》(粤建施字[1994]043号)
第三条 外来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物装 修装饰、设备安装、管缆敷设等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境外企业依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来施工企业在本省从事施工生产经营,实行施工注册制度。注册分以下 两种形式:
一、 单项工程注册;
二、 年度注册。
第八条 外来施工企业申请单项工程注册,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业主委托承建工程文件;
二、 《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单项工程登记表》;
三、 工程项目主管建委或省主管厅局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合格,发给《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单项工程许可证》(以下称《承包半单项工程许可证》)。
第十条 外来施工企业申请年度注册,应向拟注册所在地的市建委或省直主管厅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申请年度注册登记表》,并由市建委或省直主管厅(局)提出意见后,报省建委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年度承包工程许可证》(以下称《年度承包工程许可证》)。
3、《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十条 省外监理单位来粤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鉴定部门办理进粤登记手续。
省内监理单位跨市承接监理业务的,应当到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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