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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桩基桩基(含支护桩)及地下连续墙质量检测单位
办理依据:建设部印发关于《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建建字[1993]第418号)第2条,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广东省建设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查暂行办法》(粤建监字[1995]第033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的通知》(粤建函[2000]350号)。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地级以上市建委(建设局)、省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2、批准后,申报单位领取、填写《广东省建设工程桩检测单位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
3、提交资料:
(1)成立批文;
(2)工程桩检测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报告分析、编写和审核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关系证明、社保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质量管理文件;
(4)工程桩检测资历表;
(5)五项工程检测报告;
(6)申请动测项目:测试单桩承载力报三项工作,5根桩动、静测对比检测资料;测试桩身完整性报三项工程,不少于20根桩的检测报告和5根工程桩的桩身阻抗变化的测试对比资料。
4、地级以上市建委(建设局)、省直主管单位核对提交资料原件并加盖确认章,初审申报资料;初审合格的申报资料统一汇总,在规定的时间报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
5、建设厅建管处委托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组织技术考核,提出评审意见;具休考核时间,由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提前10天通知。
6、建管处处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经建管处处长签署意见后送主管厅长审定;其中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的工程桩结构完整性动测的单位报建设部审批。
7、 在广东东建设信息岗上公示10天;
8、 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确实符合条件者,颁发证书。
一般规定:
1、报资料复印件需按顺序编排目录,装订成册;
2、人员关系证明指以下三者之一:调入调出证明;有合法资格的人才交流市场提供的关系证明;有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3、请资质的单位需交纳资质考核费:
(1) 高应变动测项目为4000元;
(2) 低应变动测项目为3000元;
(3) 静载验桩项目为4000元;
(4) 超生波法验桩项目为4000元;
(5) 抽芯法验桩项目为3000元。
受理时间:资料齐全,受理后45个工作日完成。
办理依据全文:
1、建设部印发关于《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建建字[1993]第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
为了加强工程桩动测市场管理,提高工程桩动测单位素质,保证桩的动测质量和桩基工程质量,特制订《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考核暂行标准》和《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考核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附件:1、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考核暂行标准;
3、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考核若干规定。
附件一: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一、根据《“八五”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规划》关于提高工程质量检测科学性的要求,为加强工程桩动测市场的管理,提高工程桩动测单位素质,保证桩的动测质量和桩基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凡从事工程桩动测的单位,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程桩的动测业务。
三、凡从事工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动测的单位以及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的工程桩结构完整性动测的单位,均须经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资质考核和建设部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审核合格后,由建设部颁发资质证书并发布公告。
四、凡只在本地区和本部门内从事工程桩结构完整性动测的单位,由各地区和各部门的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和发证。考核单位须报建设部备案。各地区各部门根据需要也可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代其进行考核。
五、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考核,包括人员、仪器设备、动测工程资历、动测质量管理、基地原型桩动测实际检测等方面的考核。
从事单桩竖向承载力动测和跨地区、跨部门进行工程桩结构完整性动测单位的资质考核,按照建设部批准的《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考核暂行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暂行标准)进行。其中原型桩动测考核,在经过建设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鉴定认可的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工程桩动测考核基地进行。
在各地区和各部门内从事工程桩结构完整性动测的单位资质考核,可参照考核暂行标准。
六、申请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 须通过省级及其以上的计量认证和桩基动测单项计量认证。
2、有2名以上高职称的工程桩动测人员或从事工程桩动测三年以上的中级职称人员负责动测资料分析、检验报告编写和审核工作。
3、对于从事单桩承载力动测的单位,应具备不省于5项工程且不少于10根桩的承载力检测资历。对于从事桩身完整性动测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项工程且不少于100根桩身完整性检测资历。
七、申请单位需填写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申请表,经地区或部门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考核暂行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材料报送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八、从事本地区、本部门内工程桩结构完整性动测单位资质的申请考核工作,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规定。
九、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均不得委托无资质证书的桩动测单位进行工程桩的动测工作。无资质证书承接工程桩动测工作的、或超资质证书的范围开展检测工作及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视情况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以及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十、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中间检查1-2次,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前6个月可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十一、工程桩动测单位的资料分析人员、检验报告编写人员和审核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上述人员须具备高级职称或从事工程桩动测三年以上的中级职称。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附件二: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考核暂行标准
1、为加强工程桩动测的管理和提高工程桩动测的技术水平,进行工程桩动测的技术水平,进行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的考核,特制定本标准。
2、工程桩动测,包括混凝土预制桩、混凝土灌注桩、钢柱的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和桩身完整性检测(含声波透身法检测)。
3、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的考核,应包含下列内容:
3.1工程桩动测技术人员资质的考核;
3.2工程桩动测仪器设备的考核;
3.3工程桩动测工程检测资历的考核;
3.4考核基地原型桩检测的考核;
3.5工程桩动测单位检测质量保证体系的考核。
4、从事工程桩动测的主要技术人员应通过下列内容的考核:
4.1核查动测操作人员的上岗操作证;
4.2动测报告编写与报告审核人员应通过下列内容的考核
① 工程桩动测的基本原理及有关规范的内容
② 工程桩动测结果的处理与分析方法。
5、工程桩动测仪器的考核,应包含下列内容:
5.1仪器(包括传感器)的名称、型号、制造厂家、主要性能指标(频响、灵敏度、线性等);对于非定型产品应提供鉴定证书与计量测试结果。
5.2对仪器(包括传感器)的工况进行抽样核查。
6、从事工程桩动测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工程检测资历:
6.1对于单桩承载力动测,应具备不少于5项工程且不少于10根桩的承载力检测资历;需向考核部门提交检测工程一览表、2项工程的检测报告和5根桩动、静测对比试验资料。
6.2对于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动测,应具备不少于10项工程且不少于100根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资历;需向考核部门提交检测工程一览表、2项工程不少于20根桩的检测报告和5根工程桩的桩身阻抗变化的测试对比资料。
7、对于考核基地原型桩的单桩承载力检测结果,在给定土层类别前提下达到下列标准者评为考核合格。
限承载力误差值<±20%以内的桩数占70%以上,其余桩的最大误差值不超过±30%(极限承载力以静载试验为对比标准)。
8、对于考核基地原形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结果,在给定场地土层类别和桩身实际波速前提下,达到下列标准者,评为考核合格。
8.1对于桩身横截面断裂或夹低阻抗异物的面积≥60%、全断面离析和完整桩的判定正确率不低于80%,且所测缺陷位置和完整性的桩长误差值≤±1m.。
8.2对具有2个缺陷断面的桩,能判定出最上面的缺陷断面位置,其位置误差值≤±1m.。
8.3对以下三种情况能正确检测其中一种:
①桩身缩颈或扩颈的桩数判定正确率和位置正确判定率(误差值≤±1m.)达到50%以上。
③ 对于护底桩的桩数判定正确率达到30%以上。
9、考核基地原型桩检测完毕后,应在当地整理分析检测资料,三天内提交检测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9.1所用动测方法和基本原理简介(包括测试框图)。
9.2仪器(包括传感器)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主要性能指标(频响、灵敏度、线性等)。
9.3每根桩的完整实测波形(不经人为修正),并用箭头标出桩身缺陷或异常波形位置,并用文字说明理由。动测单桩承载力时要叙述计算承载力全过程。
10、工程桩动测单位应向考核部门提交下列质量管理文件:
10.1动测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10.2动测仪器的管理制度;
10.3工程桩动测现场实施规定;
10.4工程桩动测报告的审核、签发制度;
10.5工程桩动测技术资料的管理制度。
对上述质保体系,考核部门将重点实地抽查。
11、凡第3条全部5项内容考核合格的单位,可证为工程桩动测单位从事相应动测业务资质合格,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认定。
附件三: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考核若干规定
一、凡申请1993年半年参加工程桩动测资质考核的单位,其资质申请表于1993年7月15日前(以邮戳为准)寄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申请1994年参加工程桩动测资质考核的单位,其资质申请表于1993年12月31日前寄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资历申请表(见附表一)须逐项如实的填写。
二、上报资质申请表时,一并寄送下列资料(复印件):
1、 省级及其以上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2、 测资料分析、报告编写和审核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
3、 动测操作人员上岗操作证;
4、 动测仪器计量鉴定证及非定型产品的鉴定证书;
5、 考核单位承载力的2项工程检测报告和5根工程桩动、静对比试验资料;
6、考核桩身完整性检测的2项工程(不少于20根桩)的检测报告和5根工程桩的桩身阻抗变化的测试对比资料;
7、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三、获准参加考核的单位,按通知的规定日期,由动测报告编写与报告审核人员及有关操作人员携带动测仪器赴京参加资质和基地原型桩的检测考核。高应变动测的锤击设备可以自带或由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等教育心提供,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四、申请单位在收到同意参加考核通知后需加资质考核费(费用用于弥补考核基地建设费、资质考核和现场检测考核、专家证审等各项开支)。
1、 参加低应变动测考核,收费5000元。
2、 参加高应变动测考核,收费5000元。
3、 同时参加低应变和高应变动测考核,共收费9000元。
4、 考核费寄存器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开户银行:北京工商行和平里分理处帐号:144858-76
考核人员来京的住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五、申请表、考核资料寄:100013 北京安定门外小黄庄路9号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电话:4221336,电挂:5912,传真:4221369)
2、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广东省建设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查暂行办法》(粤建监字[1995]第03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建设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查暂行办法》,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查评审记事;
2、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请表;
3、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通讯地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桩质量检测工作,加强对建设工程桩质量检测交易会的管理,严格考核并确认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建建[1993]418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开展工程桩质量检测的单位均需经资质审查发证方可开展此项业务。已经省建委审送建设部取得工程桩动测项目资质的不再重复审查,可在资质项目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三条 资审工程桩质量检测方法包括:单桩垂直静荷载、水下荷载试桩;高低应变动力测试桩;抽芯法验桩;超大型声波法验桩。
第二章 资审要求
第四条 申请单桩静荷 载检测的单位原则上是各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若现在的市、县(区)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因该项目设备、人员确实不完善,或因当地工程桩质量检测任务较重,当地地级市建委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可提出本市、县内一个或几个设备较全、环境较好、人员素质较高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建筑施工企业的试验室外,作为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分站,统一报省建委进行资质审查。
第五条 申请单桩静荷载以外检测项目的单位,各市建委根据本市的实际工作量初审后,统一报省建委进行资质审查。
第六条 凡申请动测、抽芯、超声波检测工程桩的单位必须是一九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成立的。
第七条 申请单位必须有从事本项试验工作三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或五年以上的工程师为专职负责人,并且有2名以上从事本项试验二年以上的工程师,负责桩基检测资料分析、检验报告编写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项检测方法必须具有16项以上桩基础检测工程的资历,并能提供其检测的分析报告。
第九条 申报资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桩检测单位资质审查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该检测单位的批文复印件;
(三)工程桩检测单位负责人和检测报告分析、编写和审核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工程桩检测资历表;
(五)5项工程检测报告复印件;
(六)申请动测项目:对于测试单桩承载力应报3项工程、5根桩动、静测对比检测资料;对于测试桩身完整性应报3项工程、不少于20根桩的检测报告和5根工程桩的桩身阻抗变化的测试对比资料;
(七)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第十条 申报时间和程序:自发文之日起各单位向各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建设主管部门(省直单位向主管厅、局、总公司)申请,由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厅、局、总公司)审查后,统一报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
第十一条 参加资审的单位需交纳资质考核费,用于资质考核和现场检测考核、专家评审等各项工作的开支。
(一) 高应变动测项目为4000元;
(二) 低应变动测项目为3000元;
(三) 静载验桩项目为4000元;
(四) 超声波法验桩项目为4000元;
(五) 抽芯法验桩为3000元。
第三章 资审方法
第十二条 省建委组织工程桩检测技术专家小组进行资审,委托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组织技术考核。具体考核时间,由省建筑工程选题检测中心站提前10天通知。经资质审查合格后,由省建委统一颁发资质证书并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资质审查内容:
(一) 按《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查证审词》中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工作、工程实例桩检测等五部分进行审查;
(二) 审查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资质审查程序:
(一) 由检测单位负责人简单介绍本单位工作情况,然后审查小组分成软、硬件组,对照《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查证审记事》进行逐项审查。软件组负责审查技术力量、管理制度;硬件组负责审查仪器设备、检测工作、工程实例桩检测。
(二) 面试答辩:对申请单位的检测技术负责人和操作人员进行检测方法和分析方法的技术原理以及有关规范、规程和对工程桩测试结果的分析及判别等方面进行面试。要求有关人员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要领清楚;提出的动测、超声等分析方法有严格的理论和可靠的实验结果对比。
(三) 场考核:主要考核现场仪器设备、现场操作、现场原始数据的采集、工程桩实例现场检测初步分析结果。检测报告在限定时间内密封交寄审查组,待审查组成员全部到场后拆封评分。
(四) 审查组分别就软、硬件情况作小结,但不当场宣布结果,待审查组对现场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和对申请单位各项条件综合分析后,再通报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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