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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厅建管处办事指南》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
|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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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企业。
办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2000]第79号)、关于贯彻实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建[2000]173号)。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地级以上市建委(建设局)、省直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领取、填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3、提交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
(5)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格或职称证书、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已签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6)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或职称证书、社保证明、个人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8)招标代理工程的业绩。
4、地级以上市建委(建设局)、省直主管单位核对提交资料原件并加盖确认章,初审申报资料;初审合格的申报资料统一汇总,在规定的时间报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委托省监理协会组织专家级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6、省监理协会汇总评审结果,报送建管处;建管处根据具体情况对该企业派员实地核查;
7、建管处处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经建管处处长签署意见后送主管厅长审定;其中晋升甲级资质报建设部审批。
8、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公示10天;
9、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确实符合条件者,颁发证书。
一般规定:
1、申报资料复印件需按顺序编排目录,装订成册;
2、个人关系证明指以下二者之一;调入调出证明;有合法资格的人才交流市场提供的关系证明。
受理时限:资料齐全,受理后45个工作日完成。
办理依据全文: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建设部令第7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议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的15日内通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长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宅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八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8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 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 (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四)其他有关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料。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需提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对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实行定期集中认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核。对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实行即时认定或者定期集中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对审核合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颁发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新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工程招标代理业绩未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定暂定资格,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取得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设下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证书》有效期1年。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的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复审除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第十六条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复审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逾期不申请资格复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 发生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二)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
第十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资格等级。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工程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和草拟工程合同等。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退回其资格认定、资格复审申请,或者收回已发的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招标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载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收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关于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建字[20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令第7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贯彻实话该项工作,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和人员,严格按照《办法》所规定的资格认定程序、权限、条件和方法,认真贯彻认定工作。
各地在《办法》实施前已认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重新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制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应当报建设部备案。
二、为促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和加强宏观调控,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部对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实行定期集中认定。今明两年,每年集中认定一次;2002年视情况另作规定。
建设部于今年9月开始受理首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的申报,受理时限为2000年9月1日至9月29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在受理时限内,将符合《办法》第十条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式5份报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逾期将不受理本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的申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的样式见附件1。
三、建设部在今年10月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委员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委员会成员由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推荐的专家组成,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建设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初审意见和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甲级资格作出最终认定,并公告认定结果。
专家委员会成员须遵守评审纪律和工作原则,对评审的内容和意见严格保密,不得借工作之便谋求部门、单位或个人利益。对于违反评审纪律,以权谋私或泄露评审情况的人员,建设部可以取消其专家委员会成员资格,并通告其派出部门或单位,由派出部门或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在认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时,也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认定的乙级资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认定后的1个月内报建设部备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备案表》的样式见附件2。
五、对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资格的认定要从严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应当将所核准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资格名单(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备案表》)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认可。
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见附件3)由建设部统一印制、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见附件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备案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适用于甲级和暂定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参照甲级和暂定资格申请表样式印制、颁发。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见附件5)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盖章颁发。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6)。
七、鉴于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尚未开始,在2000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中,《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中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为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申报和公告将逐步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在2000年试行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可采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联网管理客户端软件,将申报资料通过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域名:www.cein.gov.cn)报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同时还应上报与客户端内容相同的书面资料以及软盘(软盘文件为WORD格式)。建设部的认定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建筑业信息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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