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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乙级)以上且未在外省长期注册,而拟在本省参加投标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办理依据:
《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第3、7条,《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管理细则》(粤建施字[1994]043号)第5、6条,《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1条。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报名、招标公告及招标机构或建设项目业主的投标邀请函;
2、地级以上市建委(建设局)或省直主管单位核对提交资料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确认章,提出初审意见;
3、初审合格,报送省建设厅建管处;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条件,颁发《省外建筑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进粤参加工程投标许可证》。
4、提交资料:
(1)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外出介绍信;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
(5)拟负责该项工程的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
一般规定:
1、必须有招标公告、建设单位邀请函工委托;
2、资质条件符合工程需要;
3、资质等级、专业符合我省建筑市场的需要;
4、中标后,须持中标通知书按规定程序到省建设厅办理单项注册手续。
受理时限:资料齐全,受理后3个工作日完成。
办理依据全文:
1、《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跨地区施工”包括:
(一)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建筑安装企业、广东工程承包公司和广东建设承包公司出省承包建设工程;
(二)省厅(局)所属的建筑安装企业和基地在本省的中央部属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本系统以外的建设工程;
(三)市、县属建筑安装企业(包括乡、镇集团企业)承包本市以外的建设工程;
(四)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的建筑安装企业进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
第七条 属第三条(四)项的企业可在本省投标独立承包工程。需要加工程投标的企业,应先向广东省建委提交招标单位发给的投标邀请书(或相应函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申领《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工程投标标准许证》后,方可参加投标。
2、《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管理细则》(粤建施字[1994]043号)
第五条 外来施工企业在本省参加工程投标(议标)或直接承建业主委托的工程,应先向省建委申领《广东省外业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标准许证》或办理审批手续。进入广州市和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承建市属工程的,委托市建委(建设局)审批和管理,每季度将情况报省建委备案;进入共他各市及承担省、中央部属工程建设的由省建委审批,并到工程所在地建委(建设局)登记注册,接受管理。
第六条 申领《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准许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来施工证明;
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和《经营管理手册》;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近期的资产负债表;
五、组织招标机构或建设项目业主的邀请函;
六、工程项目主管建委或省主管厅局的审查意见。
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十条 省外监理单位来粤承接监理业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粤登记手续。
省内监理单位跨市承接监理业务的,应当到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未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省外、国外公司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台湾地区公司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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