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经省政府同意,生产生活基地设在本省的中央管理或部属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办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第87号第7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第102号第8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2000]第79号第5条。
办理程序:
1、资质审批部门关于所批企业资质报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函。
2、企业申请备案报告。
3、提交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监理单位设立、定级、升级申请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省建设厅建管处审核提交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在《资质证书》副本备注栏内加盖备案意见章。
受理时限:资料齐全,受理后7个工作日完成。
办理依据全文: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第87号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第102号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的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2000]第79号。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的15日内通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