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管理资质 |
| 各级物业管理资质条件 |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三个资质等级,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先核发临时资质。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具有土建、给排水、园林、电力、计算机、会计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各1名,持有省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10名以上,各岗位管修人员应持有本专业的上岗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且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另有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8、具有物业管理所需设施设备; 9、妥善处理业主的有关投诉。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6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具有土建、给排水、园林等中级以上职称和电力、计算机、会计等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各1名以上,持有省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8名以上,各岗位管修人员应持有本专业的上岗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且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8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4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6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另有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8、具有物业管理所需设施设备; 9、妥善处理业主的有关投诉。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具有土建、园林、电力、会计等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各1名以上,持有省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5名以上,各岗位管修人员应持有本专业的上岗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不少于5万平方米; 5、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6、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7、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 8、妥善处理业主的有关投诉。 (四)临时资质: 1、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2、具有土建、园林、电力等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各1名,各岗位管修人员应持有本专业的上岗证书; 3、《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申请三级资质的评定,未获通过的,取消其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 |